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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牟佩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牟佩亮,徐雪梅,徐坤,山东怡兴有机蔬菜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47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216号。代表人:戴卫华。被申请人:牟佩亮,男,汉族,1967年5月1日生,住山东。被申请人:徐雪梅,女,汉族,1968年12月30日生,住山东。被申请人:徐坤,男,汉族,1974年1月4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山东怡兴有机蔬菜有限公司,住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镇前张友村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徐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