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2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赵云忠、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忠,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2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云忠,男,1971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35D(1/15)。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江商贸城A区10-20、2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56324940D。负责人:赵冬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云忠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139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