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孙玉平与李军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平,李军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6民初1569号原告:孙玉平,男,195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涉县。被告:李军堂,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系涉县人。原告孙玉平与被告李军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孙玉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玉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5年8月-11月的工资款66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曾在被告李军堂经营的邯郸市龙门贸易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8月-11月份的工资,被告只支付一部分,剩余66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650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李军堂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孙玉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根据其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至11月,原告孙玉平曾在邯郸市龙门贸易有限公司务工,除给付部分工资款外,尚欠6650元未予给付。经原告催要,邯郸市龙门贸易有限公司曾于2016年为原告出具欠据,后被告李军堂又于2017年1月15日对该欠款为原告出具了欠据。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军堂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军堂对邯郸市龙门贸易有限公司欠原告的工资款以个人名义为原告出具欠据,应视为被告李军堂自愿承担清偿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李军堂给付工资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李军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其应为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军堂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孙玉平工资款665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军堂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亚 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