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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建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张建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5民初341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永功,河北启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志国,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建龙,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村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龙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9774.90元,按每日千分之一从2015年9月19日计算至2017年1月7日支付违约金4562.59元,并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至垫付款实际还清之日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垫付宝由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垫付宝公司)推出,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个人在垫付宝网站注册为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该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在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由会员名下或者会员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的车辆作为担保,并签订《担保函》、《承诺函》、《不可过户承诺函》等担保函件。原告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以评估的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A会员称作用户或买方会员,B会员称作商户或卖方会员。买方会员在账单日次日起至还款日止期间(称作一个账单周期)在卖方会员处消费,原告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给卖方会员。垫付方式为:将买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消费款项的垫付宝额度扣除2.4%的服务费后,划转至卖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例如: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100元,则A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减少100元,B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增加97.6元。卖方会员随时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额度向原告申请提现。卖方会员申请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卖方会员绑定的银行账户,并同时减少卖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提现金额的垫付宝额度。操作提现只能由卖方会员发起,垫付宝网站对卖方会员提现时间不做限制。如果卖方会员暂时不操作提现,额度就暂时留在卖方会员的垫付宝账户中。或者,卖方会员也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用作去其他会员处的消费,此时,卖方会员的身份就转化为买方会员。对买方会员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项,无论是一笔还是多笔均不计利息,但买方会员需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徐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卖方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约定向其收取垫付款项一定比例(目前为2.4%)的服务费。被告先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8004111806009880,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如前所述的担保函件。2015年8月22日,被告在卖方会员陈占元和张家口市宣化区恒通停车场旅馆处消费11775元。以上交易原告替被告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逾期拒不归还原告。由于被告后来偿还了2000多元,故要求被告给付垫付的9774.90元及逾期违约金。张建龙未到庭,也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的事实相同。另查明,原告垫付款项后,被告还款周期为一个月,双方约定违约金为:当月按欠款总额的10%计算,之后,每逾期1日按欠款额1‰计算之款项付清为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担保函》、《承诺函》、《不可过户承诺函》,及原告与卖方会员签订的《垫付宝交易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及卖方会员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替被告向原告的另一卖方会员垫付款项后,原告与被告之间实际形成了借款关系,故被告应当参照最相类似的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被告垫付在原告卖方会员陈占元和张家口市宣化区恒通停车场旅馆处的消费款,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周期归还原告垫付的款项。被告逾期归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〇六条、第二百〇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建龙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提起垫付的消费款项9774.90元,并支付从2015年9月19日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雪冬审 判 员  王秀琴人民陪审员  王 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春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