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南通捷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捷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执71-1号申请执行人:南通捷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南通捷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有30万元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9日作出(2016)鄂08执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2、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照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辰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