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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海建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福州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建,福州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835号原告:张海建,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福州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首山路19号3004。法定代表人:龚明晶。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原告张海建与被告福州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海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建撤回对被告福州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佟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