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海建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福州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建,福州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835号原告:张海建,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福州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首山路19号3004。法定代表人:龚明晶。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原告张海建与被告福州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海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建撤回对被告福州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佟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