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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与被告刘保荣刘菲王改霞李彦军杨荷女冯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王改霞,刘菲,刘保荣,冯春,杨荷,李彦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140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住所地府谷县。主要负责人赵俊华,系该支行行长。被告王改霞,女,1973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刘菲,女,1985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刘保荣,男,1969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冯春,男,1981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告杨荷女,女,1971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李彦军,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与被告刘保荣,刘菲,王改霞,李彦军,杨荷女,冯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1日立案。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海平二〇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