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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荣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开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2刑初319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荣开,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4年6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荣开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荣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杨荣开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陂坑村委会黄洞村篮球附件的小屋内,将0.18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赖某1,收取了人民币150元。同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杨荣开依法抓获,在其身上起获毒品海洛因4.21克,甲基苯丙胺11.53克。被告人杨荣开辩称,其系帮助钟某贩卖毒品的。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杨荣开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陂坑村委会黄洞村篮球附件的小屋内,将0.18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赖某1,收取了人民币150元。同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杨荣开依法抓获,在其身上起获毒品海洛因4.21克,甲基苯丙胺11.53克。上述事实,有疑似毒品16小包等物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等书证;证人赖某1、郑某1、赖某2的证言;被告人杨荣开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审讯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荣开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辩称其是帮助钟某贩卖毒品,但由于本案钟某未归案,亦没有其他证据能证实其辩解属实,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荣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杨荣开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荣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杨荣开的刑期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台,是作案工具,依法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永坚人民陪审员  黄桂娟人民陪审员  邓桂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雪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