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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洛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白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946号原告:洛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伊滨区管委会一期标准化厂房11号楼111房间。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志坤,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白鹤,女,199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洛阳市瀍河区。原告洛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洛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65元,减半收取计1482.5元,由原告洛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春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