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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成强、李新亮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强,李新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261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成强,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中专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新亮,男,1992年9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成强、李新亮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伟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成强、李新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2O17年3月间,被告人李成强伙同李新亮等人经密谋实施电信诈骗。其中被告人李成强参与作案6次,骗得人民币122800元,被告人李新亮参与作案2次,骗得人民币134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11月间至12月间,被告人李成强、李新亮经事先密谋,由被告人李成强提供接收汇款的银行卡并从百合网站下载到被害人(征婚女子)的资料,由被告人李新亮扮演征婚男子,由李成强扮演花店老板,借谈恋爱为名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就以新店开张需要亲朋购买花篮等物品祝贺为由,从中骗取被害人汇款的方式,实施电信诈骗骗得被害人刘某1、马某1人民币各6700元。2、2017年2月间,被告人李成强从百合网站下载到被害人(征婚女子)的资料后,采取同样的方法,既扮演征婚男子又扮演花店老板,骗得被害人傅某1人民币6700元。3、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李成强在明知张某、李某1(均另案处理)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提供银行账号给张某、李某1,协助张某、李某1将骗得被害人赵某44300元、张某某51700元、罗某6700元,分别通过POS机转移、取现,从中牟利。被告人李成强、李新亮于2017年3月10日被五华县公安民警在东莞市常平镇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李成强的家人主动退出了部分赃款13400元,被告人李新亮的家人主动退出了赃款134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的下列证据:被告人李成强、李新亮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移交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强、李新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李成强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新亮诈骗数额较大,究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成强、李新亮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在被告人李成强、李新亮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成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新亮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在被告人李成强为他人诈骗提供银行账户并协助取款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成强退出部分赃款,被告人李新亮退出全部赃款,均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成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新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件移来的无线POS终端机两部、紫色名片册壹本、八张身份证、三十二张银行卡、两张电话号码卡、U盾五个,予以没收。笔记本电脑壹部、手机六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被告人李成强、李新亮退出的赃款合计2680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予以发还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定斌审 判 员  刘 东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玉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