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苏东坡与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夏要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东坡,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夏要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民初1737号原告苏东坡,男,汉族,1987年3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李桂香,西平县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河南新乡长垣县文明路402号。法定代表人付进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建敏,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要锋,男,汉族,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漯河市临颍县。原告苏东坡与被告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夏要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东坡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诚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东坡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桂香、被告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建敏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要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东坡诉称,在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1月份期间,我受被告夏要锋雇佣在其承包的工地干活,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夏要锋欠我工资款共计46930元,被告在2017年1月26日给我出具欠条两份。由于被告夏要锋是以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故被告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应与夏要锋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6930元。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被告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辩称,1、我公司和原告没有法律上的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2、我公司和夏要锋之间是加工制造钢箱梁的承揽合同关系,并已经履行完毕并交付验收合格,与原告没有任何关联;3、原告所举证的欠条不是我公司所出具的,我公司不具有偿还义务;故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夏要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7日,发包人张国锋与承包人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西平大道桥加宽改造工程合同钢架桥制作、运输及安装工程专业经营承包合同一份,并由发包人张国锋签字、承包人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委托代理人夏要锋签字。合同签订后,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1月份期间,原告在被告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国锋签订的西平大道桥加宽改造工程钢架桥制作、运输及安装工程专业经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地干活,工程结束后,经结算,欠原告工资款共计46930元,被告夏要锋在2017年1月2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两份,载明:1、载明:“下欠(¥23540元)西关桥上干活2017年1月26日夏要锋156××××7979河南省临颍县繁城镇夏庄夏要锋”。2、载明:“下欠西关桥控机(¥23390元)2017年1月26日夏要锋156××××7979”.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西平大道桥加宽改造工程合同钢架桥制作、运输及安装工程专业经营承包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达成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承包的工地务工,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工程完工后被告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及时给付原告劳务报酬,但被告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及时给付,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给付所欠劳务报酬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其与夏要锋签订有西平大道桥工程钢架桥制作、运输工程专业经营承包合同,本院认为是其内部协议与本案无关,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东坡劳务报酬4693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夏要锋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被告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诚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楚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