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284号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330106000018081,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二区4-1幢。法定代表人陈卫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辉、黄志春,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磊,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张磊的起诉。审判员 邱利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徐君楠审判员邱利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君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