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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根木与被执行人刘久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根木,刘久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993号申请执行人:吴根木。被执行人:刘久桓。本院在执行吴根木与刘久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久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红星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久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红星支行存款10145.00元,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周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