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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峰、朱运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朱运强,山东省泰安第十二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64号申请执行人:李峰,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朱运强,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梁家小庄村。被执行人:山东省泰安第十二中学,住所地岱岳区天平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申洪英,校长。申请执行人李峰申请执行朱运强、山东省泰安第十二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岱民初字第2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峰与被执行人朱运强、山东省泰安第十二中学于2017年6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峰同意以941473.49元终结本案执行,利息、迟延金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岱民初字第2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修凯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少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