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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执17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雷小平、陆德涛与赵健、陈贻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小平,陆德涛,赵健,陈贻霞,谢万高,李丽,扬州市润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23执17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雷小平,男,196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宝应县。申请执行人:陆德涛,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宝应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赵健,男,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宝应县。被执行人:陈贻霞,女,197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宝应县。被执行人:谢万高,男,195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宝应县。被执行人:李丽,女,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宝应县。被执行人:扬州市润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安宜镇工业园金宝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赵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雷小平、陆德涛与赵健、陈贻霞、谢万高、李丽、扬州市润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2017)苏1023执1718号执行通知书,责任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6)苏1023民初4682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健、陈贻霞所有的宝应县阳光锦城39幢503室的份额,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扬州市润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宝应县安宜工业园区金宝西路9号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陶 健审判员 杨爱成审判员 陶双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承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