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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蒋春林、沈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春林,沈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933号申请执行人:蒋春林,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沈琦,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蒋春林与沈琦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7日向沈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诉讼费254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沈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沈琦妻任永红存款30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季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