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蒋春林、沈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春林,沈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933号申请执行人:蒋春林,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沈琦,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蒋春林与沈琦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7日向沈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诉讼费254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沈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沈琦妻任永红存款30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季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