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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37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李丽美与郑诗致、陈宾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美,郑诗致,陈宾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3746号之一原告:李丽美,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争荣、宋杰夫,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诗致,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宾宾,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原告李丽美与被告郑诗致、陈宾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丽美于2017年7月26日以欲与被告郑诗致、陈宾宾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欲与二被告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美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丽美负担。审 判 长  洪民强审 判 员  吴雅莉人民陪审员  王寺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真真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