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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4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周兴与周兴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周兴,周兴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4676号原告:林周兴,男,193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周兴龙,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原告林周兴与被告周兴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林周兴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周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周兴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林周兴负担。审判员  梅盈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