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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伟峰与肖飞、许昌市华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峰,肖飞,许昌市华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296号原告:杨伟峰,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被告:肖飞,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许昌市魏都区,现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许昌市华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由路水副食商贸城。法定代表人:肖飞,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峰与被告肖飞、许昌市华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伟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杨伟峰负担。审 判 长  华冬梅审 判 员  燕金钊人民陪审员  刘大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山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