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伟峰与肖飞、许昌市华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峰,肖飞,许昌市华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296号原告:杨伟峰,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被告:肖飞,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许昌市魏都区,现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许昌市华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由路水副食商贸城。法定代表人:肖飞,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峰与被告肖飞、许昌市华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伟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杨伟峰负担。审 判 长 华冬梅审 判 员 燕金钊人民陪审员 刘大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山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