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华日贵盗窃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日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695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华日贵。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华日贵犯盗窃罪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刑初58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被告人华日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华日贵与先前判决的林伟洋按照各自参与犯罪数额继续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赃物或赃物折价款,发还相关被害人。后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移交执行,立案执行标的3775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5刑初585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及退赔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志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