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都天宇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都天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五眼泉镇袁家榜村陆渔路8号。法定代表人:谭从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都天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宜都市姚家店镇刘家嘴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郭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5民终1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都天宇置业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都天宇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