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3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935号原告:徐某,女,198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霞,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男,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徐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庆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栾慧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