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滩信用社与杨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撤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滩信用社,杨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2587号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滩信用社。负责人唐晓刚,系该社主任。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张滩镇张滩街。被告杨乐,男,汉族,出生于1991年4月1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张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滩信用社与被告杨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滩信用社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滩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徐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