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路大鹏与任勇、韩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大鹏,任勇,韩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30民初671号原告:路大鹏,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生东洋,系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勇,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韩艳玲,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原告路大鹏与被告韩艳玲、任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路大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是夫妻关系,于2017年6月3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人民币,并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路大鹏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三天,于2017年6月6日归还,并用任勇、韩艳玲名下位于沧州市××区香堤荣府20号楼3单元801号房产作为抵押”。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现还款期限已过,但二被告并未偿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具状起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任勇、被告韩艳玲自愿将其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香堤荣府20号楼3单元801号房产作价200万元给付原告路大鹏,以抵偿欠原告的借款200万元。二、被告任勇、被告韩艳玲自愿在上述楼房办理房产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助原告路大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路大鹏名下。房屋过户所产生的费用,原告路大鹏自愿承担。三、原告自愿自2017年8月份开始承担上述房屋偿还贷款的义务,直至贷款还清为止。四、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路大鹏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静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