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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91刑更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罪犯唐庆立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庆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91刑更298号罪犯唐庆立,男,生于1989年12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惠来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揭惠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庆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中,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错误,罪犯唐庆立提出申诉。2015年8月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三个月。2016年9月经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5224刑再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庆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并抵除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三个月刑期。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7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唐庆立在服刑中获监狱二次表扬、一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庆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二次表扬、一次记功。2017年4月被沙洋陈家山监狱认定为病犯。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罪犯病残鉴定表及老病残认定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庆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病犯,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庆立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6年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亚军审判员  曹正祥审判员  崔 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