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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冠军与李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冠军,李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540号申请执行人:张冠军,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农林牧渔劳动者,住灵璧县。被执行人:李盼,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农林牧渔劳动者,住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冠军与被执行人李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永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