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冠军与李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冠军,李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540号申请执行人:张冠军,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农林牧渔劳动者,住灵璧县。被执行人:李盼,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农林牧渔劳动者,住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冠军与被执行人李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永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