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4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闫树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闫树泽,重庆酒茗汇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4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号*号楼*楼。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萍,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树泽,男,汉族,1985年11月29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原审被告:重庆酒茗汇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号招商江湾城*栋*单元32-3。上诉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树泽、重庆酒茗汇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902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闫树泽申请撤回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原告闫树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已经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同意,同时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以上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维持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902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902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准许闫树泽撤回对上诉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四、准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984.88元,由重庆酒茗汇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85元,减半收取1492.5元,由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淑仙审判员 张 梅审判员 冉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