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初1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1786曹伟与颜博、邓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伟,颜博,邓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1786号之一原告:曹伟,女,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强,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博,男,197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邓爽,女,198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曹伟与被告颜博、邓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曹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并自2017年2月27日起按照年息12%向原告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27日,被告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同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据,其后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2017年2月27日。此后原告开始向被告多次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被告颜博原系徐州创信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徐州创利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采取帮助委托放款并由徐州创信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垫付债务,或将其所享有的债权对外转让等方式,向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不特定对象直接收取了大量资金,并出具了相关收款凭证和协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因颜博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相关案件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本案中的相关事实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对于原告的起诉应当裁定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红梅审 判 员 丁 贺人民陪审员 牛太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