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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朱迎萍与晋青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迎萍,晋青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783号申请人:朱迎萍,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晋青舟,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本院(2016)皖0504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晋青舟银行存款人民币609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