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终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绍江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绍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终193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绍江,曾用名朱绍光,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址福建省尤溪县,住福建省尤溪县。2013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4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5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月31日刑满释���。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绍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闽0426刑初1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绍江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绍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朱绍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绍江撤回上诉。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6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时 杰审判员 黎 建 泉审判员 徐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佳(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