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3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669沈正军与汪汉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正军,汪汉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669号原告:沈正军,男,43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汪汉厂,男,54岁,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正军与被告汪汉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正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正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