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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669沈正军与汪汉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正军,汪汉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669号原告:沈正军,男,43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汪汉厂,男,54岁,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正军与被告汪汉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正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正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