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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400号申请人祝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女。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祝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4民初1122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6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某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祝某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3000元。上述钱款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4民初1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珺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