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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晓云与绵阳市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云,绵阳市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云,女,生于1962年8月2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体运村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平宏,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刘晓云与绵阳市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杰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绵仲裁字第101号裁决,受理刘晓云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宏杰房产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违约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绵阳市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柳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