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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蔡龙艺银行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蔡龙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6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负责人唐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蔡龙艺,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执行蔡龙艺信用卡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蔡龙艺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9979.03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蔡龙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蔡龙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蔡龙艺至今没有履行,也未如期申报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蔡龙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执行中,经本院“四查程序”查询,没有发现财产线索,目前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现本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3执6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才全审 判 员  王云峰代理审判员  汝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瑶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