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贵州立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立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初821号原告: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铁逸都国际C组团商铺2层27号房。负责人:谢开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嵩,北京市中银(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20468966。被告:贵州立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401号(凯福商住楼)8单元。法定代表人:徐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告贵州立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龚国智审判员 符黎音审判员 黄智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冷冬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