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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双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双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342号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潮音岛小区山水名都会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913509827845407417。法定代表人:苏忠宣,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女,公司员工。被告:夏双双,女,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双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友泉人民陪审员  蔡若琴人民陪审员  谢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陈欢欢书 记 员  许佳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