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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容韬与被执行人赵维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韬,赵维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容韬,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执行人:赵维有,男,汉族,1972年1月28日出生,保山市隆阳区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容韬与被执行人赵维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1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多泽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