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容韬与被执行人赵维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韬,赵维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容韬,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执行人:赵维有,男,汉族,1972年1月28日出生,保山市隆阳区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容韬与被执行人赵维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1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多泽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