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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彭诗杰与王鹏唐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诗杰,重庆云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东能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新城天街实业有限公司,王云龙,王鹏,唐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财保8号申请人:彭诗杰,男,汉族,居民,1986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贺桂梅,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云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路9号(金科世界走廊)A区3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08763908。法定代表人:王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凯东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155XY。法定代表人:唐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新城天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聚龙大道122号附188号(李渡新城天街)C区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83XY3F。法定代表人:彭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王云龙,男,汉族,1964年4月3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王鹏(系王云龙之子),男,汉族,1988年12月21日出生,居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唐波,男,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彭诗杰与被申请人重庆云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东能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新城天街实业有限公司、王云龙、王鹏、唐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彭诗杰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重庆云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东能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新城天街实业有限公司、王云龙、王鹏、唐波名下银行存款5200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进行保全。同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次保全提供全额保单担保,若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受到经济损失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依法在保单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诗杰已提交证明其与被申请人重庆云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东能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新城天街实业有限公司、王云龙、王鹏、唐波存在合同纠纷的事实及争议标的大小的基本证据,且为此次保全提供了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重庆云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东能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新城天街实业有限公司、王云龙、王鹏、唐波名下520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彭诗杰垫交,实际承担以相关法律文书裁判为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侯 军审 判 员  刘生荣代理审判员  李能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双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