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华峰与乔平伟、李云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峰,乔平伟,李云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9民初1246号原告:王华峰,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乔平伟,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李云洁,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原告王华峰与被告乔平伟、李云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华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平伟、李云洁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华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乔平伟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放弃对李云洁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对李云洁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4日、2014年1月10日,被告齐平伟分两次向原告分别借款30000元和2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乔平伟、李云洁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二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4日,被告乔平伟向原告借款3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华峰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借款人:乔平伟2014年元月4号.”,同年1月10日,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王华峰现金人民币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整借款人:乔平伟2014年1月10号”。后原告催要该借款未果,现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乔平伟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该50000元借款及利息,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因该两笔借款均未约定利息,故利息可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对被告李云洁的追偿权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华峰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乔平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金波人民陪审员 何 冰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