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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4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刘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614号原告:谢某某,女性,汉族,1944年03月11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黄宝存,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性,汉族,1935年09月27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齐永忠代理审判员  余道瑞人民陪审员  于和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建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