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郝勇与周兵、内蒙古嘉铭唯信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勇,周兵,内蒙古嘉铭唯信律师事务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16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勇,电台主持人,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婧,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兵,内蒙古嘉铭唯信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审被告:内蒙古嘉铭唯信律师事务所,现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广场*座****号。法定代表人:周兵,该事务所主任。上诉人郝勇因与被上诉人周兵、原审被告内蒙古嘉铭唯信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4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勇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郝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郝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郝勇负担,退上诉人郝勇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永刚审判员 郭丰愷审判员 洪齐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