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冬,李姿樱,刘浩洋,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480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玉冬,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李姿樱,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刘浩洋,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王宁,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4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玉冬、李姿樱、刘浩洋、王宁履行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李玉冬、李姿樱、刘浩洋、王宁的银行存款117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17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