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德金、徐琼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德金,徐琼,石烽,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7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金,男,194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威,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琼,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靖,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焰,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烽,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靖,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焰,北京市京师(��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横路3号。法定代表人:齐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军,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德金,上诉人徐琼、石烽因与原审第三人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对刘德金增加的诉讼请求未予处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德金预交的���审案件受理费49556元,上诉人徐琼、石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556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俊广审判员 徐子岑审判员 赵文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林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