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和平与佳县坑镇圪咎咀村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和平,佳县坑镇圪咎咀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775号申请执行人高和平,男,汉族。被执行人佳县坑镇圪咎咀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高平生,佳县坑镇圪咎咀村村委会主任。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对高和平与佳县坑镇圪咎咀村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828民初5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我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佳县坑镇圪咎咀村村委会偿还申请人高和平欠款3628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44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民初5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高 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