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治勇、向芝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治勇,向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59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治勇,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向芝兰,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治勇、向芝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川0824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白治勇、向芝兰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9705元及此款自2012年12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资金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1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白治勇、向芝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白治勇、向芝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白治勇、向芝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院依法强制扣划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655元。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依法予以冻结,但不足以履行本案。综上,被执行人白治勇、向芝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白治勇、向芝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术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