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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玉洪、张加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洪,张加全,梅光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644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洪。被执行人张加全。被执行人梅光菊。(2017)鲁1121民初1357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加全、梅光菊未按生效文书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李玉洪于2017年0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121民初1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成军审判员  王义江审判员  仲崇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