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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708沈爱华与陈俊峰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爱华,陈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708号申请执行人:沈爱华,女,1988年11月17日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陈俊峰,男,1992年6月28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沈爱华与被执行人陈俊峰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981民初4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陈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申请执行人沈爱华货款2975元,并赔偿申请执行人沈爱华29750元,合计32725元;由被执行人陈俊峰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0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车辆、工商等相关部门,并委托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陈俊峰名下的财产线索,除其名下银行存款3.21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予扣划)和已被冻结的支付宝账户(余额为0)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银行存款,冻结其支付宝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 凯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小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