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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孙苁雷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苁雷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51号罪犯孙苁雷,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初中毕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孙苁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5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26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对孙苁雷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孙苁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孙苁雷在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诱骗被害人赵某多次与其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将赵某供给的货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出,销售所得款用于偿还债款和挥霍。在赵某追要货款时,偿还一小部分,并编造客户未还款、伪造欠条等手段拒不还款并逃匿,共骗取赵某货款89万元。赵某将孙苁雷的厂院卖掉获款1万元,其家属代��归还3万元。罪犯孙苁雷于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8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二次、优秀二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苁雷合同诈骗犯罪中尚有85万元赃款没有退还,罚金45万元也没有履行,狱内每月平均消费较高,本次减刑间隔期较短。综合考虑其改造表现、所犯罪行和情节,特别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本次对其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苁雷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