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5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炯煜、浙XX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炯煜,浙XX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安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5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炯煜,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XX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田园巷6号302室。法定代表人周彬,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安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民主村。法定代表人朱燕萍,总经理。上诉人王炯煜因与被上诉人浙XX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安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185民初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原审法院于2017年6月2日向上诉人王炯煜送达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若提出上诉,则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王炯煜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炯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为民审判员 陈 艳审判员 金瑞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项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