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财保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焦方平与闫培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方平,闫培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财保144号之一申请人:焦方平,女,生于1958年7月13日,汉族,住长清。被申请人:闫培美,女,生于1974年12月23日,汉族,住长清。2017年7月24日,本院作出(2017)鲁0113财保14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Q7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已交纳保证金,并申请解除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Q7X**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