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13财保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焦方平与闫培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方平,闫培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财保144号之一申请人:焦方平,女,生于1958年7月13日,汉族,住长清。被申请人:闫培美,女,生于1974年12月23日,汉族,住长清。2017年7月24日,本院作出(2017)鲁0113财保14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Q7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已交纳保证金,并申请解除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Q7X**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莹莹 关注公众号“”